吕强谈请求权基础分析法

我是请求权基础方法的拥趸。我一直认为,一个成文法国家如果要统一法律适用方法,请求权基础方法是可靠的选择。
近几年,请求权基础方法的研究在中国渐成显学,我看到不少青年学者致力于长期研究,更有学术泰斗为此著书、写文章。这些研究成果,作为请求权基础方法长期关注者的我均认真拜读,获益良多。但也想谈谈自己的一点认识和体会,故作此文。

结缘

和很多人一样,最初知道请求权基础方法是因为王泽鉴老师。2002年,我在吉林大学法学院攻读民商法硕士,购买了王泽鉴老师在大陆刚出版不久的《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2009年更名为《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再版,再次购买。遗憾的是,这两本书我当时都只是草草翻阅,便束之高阁。


2012年,我被任命为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不久,有幸参加了国家法官学院组织的法律适用方法培训班。该培训是德国国际合作机构中德法律合作项目与国家法官学院的合作项目,核心内容是由德国法官适用中国的法律来解决中国的案例,以展示德国通行的案例分析方法。培训为期一周,不讲理论,只讲实操;不重结果,只重过程。这种案例分析方法,德国法官称之为“归入法”。


这次培训对我触动很大,有点“醍醐灌顶”的感觉,总觉得似曾相识,但又似是而非,支离破碎,不成体系。授课的德国法官声称:在德国,教授、法科学生、律师、法官都必须使用“归入法”来分析案件,这种分析过程要形成书面文件,律师代理案件须向法官提交,法官合议案件须各自撰写。他们称之为“统一法律适用方法”,目的在于分析过程可验证,准确总结争议焦点,防止“自说自话”,消弭分歧。说实话,当时我很吃惊,怎么做到的呢?也有不解,这套方法就这么好?但更多的是羡慕,何时我们能统一法律适用方法呢?不管它叫什么名字。培训结束,意犹未尽,三个月后,我代表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邀请德国法官到吉林省为省内法官专门做了为期一周的培训,同样的课程我又听了一遍。


从那时起,我对法律适用方法产生了强烈的兴趣,遂将王泽鉴老师的《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从书架中取下,仔细研读,惊奇地发现王老师所描述的思维方法和德国法官所讲的“归入法”的原理基本相同。后来,又拜读了邹碧华法官遗著《要件审判九步法》,发现其描述的法律适用部分与德国法官所讲并无二致。


既然“归入法”才是鼻祖,为什么我还是更愿意称之为“请求权基础方法”呢?顾名思义,“归入法”强调的是方法运用中法律规范的前提条件与案件事实比对(归入)的过程;“请求权基础方法”强调的是方法的起点是“请求权基础”。我认为,对中国法律人来讲,这种方法与其他案例分析方法最大的区别就在于起点不同。这才是这种方法的本质特征,王泽鉴老师牵住了它的“牛鼻子”。同时,“请求权基础方法”在中国学界和实务界均有比较高的知名度和认可度,“归入法”反而知者甚少。


回顾一下,2012年那期国家法官学院的培训是我的“入坑”之旅,从此在坑中“不愿自拔”,自此一直走在实践、分享和推广请求权基础方法的路上。 

熟识

十余年来,我坚持用请求权基础方法分析遇到的每一个案件,为初任法官、青年律师、高校学生讲授请求权基础方法数十场。在不断应用、思考、讲解、总结的过程中,我对请求权基础方法逐渐形成了一些自己的认知和表达。


请求权基础方法,既然是方法,其主要的价值应体现于应用。有人愿意用,更多人在用,大家都在用,后来者不得不用,这样的方法才有价值,这样的方法才有可能统一。否则,法律方法论的研究无论多完美,也只是理论自洽和孤芳自赏。但不幸的是,请求权基础方法在中国的现状有点儿“曲高和寡”,理论界“热”,实务界“冷”。


学者们有关请求权基础方法的著作和论文对实务工作者而言,并不“友好”,阅读门槛不低。大部分法律人对请求权基础方法不了解,觉得听名字有点偏理论,有点神秘,有点高大尚,但又“不知所云”;也没有了解的迫切愿望,自认为没用什么方法案件办得也不错,敬而远之吧。


其实,请求权基础方法不是什么高深的理论,就是一种思维方法,这种思维方法每一个接受过初中教育的中国人都会,还很擅长。


那么,请求权基础方法到底是个什么方法?如何用普通人听得懂的语言来表达,而不是用一堆从来没听说过的概念?


几年前有一次备课至深夜,我突然意识到:所谓请求权基础方法可能不是法学领域独有的方法论,而是数学思维在法律案例场景中的应用;它不应叫“归入法”,也不应叫“请求权基础方法”,而应叫“逆向思维方法”。我为这一发现欣喜若狂,当晚夜未能寐。想通这个问题,就像练武之人机缘巧合打通了任督二脉一样,关于请求权基础方法的诸多问题都迎刃而解。


我们来认真比较一下数学证明与法律案件分析。


证明题从不考察结论,只考察过程,训练的正是我们的逻辑推理能力,尤其是演绎推理(三段论)的能力。公理或定理是大前提,已知条件是小前提,结论是待证问题。上一个三段论的结论可能是下一个三段论的大前提或小前提,复杂的证明题是多个顺序严格的嵌套的三段论的集合。法律案例分析(法律适用)的主要推理方法也是三段论,任何一个结论(包括中间结论)的得出都必须以法律规范作为大前提,案件事实作为小前提。完整的案例分析过程同样是多个顺序严格的嵌套的三段论的集合。法律案例分析和数学证明在逻辑结构上何其相似!


那么,我们大胆猜想一下,所有数学证明的思维方法都可以用于法律案例分析。为此,我特意问了一下“度娘”,证明题有几种思维方法?得到的答案是:正向思维、逆向思维和正逆结合。


当下中国法律人习惯使用的案例分析方法正是正向思维方法,有学者称之为“法律关系分析方法”。对于数学证明而言,正向思维与逆向思维并不存在优劣之分,只有对使用者适不适合;正向思维方法更适用于智商高超者或经验丰富者,逆向思维方法对大多数人来讲更为可靠;二者并不排斥,有些时候甚至可以结合。同理,“法律关系分析方法”适用于经验丰富的法律人,对大多数法律人而言,请求权基础方法更加可靠;更依赖经验的“法律关系分析方法”容易快速得出结论,但往往是粗线条的,容易犯“经验主义错误”,忽略自认为不重要但其实是关键的点,为了确保推理过程的严谨和结论的准确,仍有使用逆向思维进行检验之必要。或者说,当不同人对同一案件得出了不同结论时,请求权基础方法是唯一可供选择的“验算方法”。


当然,请求权基础方法是一套严密的体系方法,还包含寻找法条、类推、解构法条、法律解释等多项内容和方法,但这些内容和方法并非其独有。

热爱

十余年来,我越来越认识到,只有亲自使用过请求权基础方法真正解决过大量案件以后,才能知道它的妙处。对我来讲,对请求权基础方法的感情,有点像养孩子,养得越久,感情越深,不能接受别人对他的无端指责。毛主席说:“没有调查,没有发言权。”我看到有不少学者在文章中指出请求权基础方法的各种缺点或者局限性,很多观点弄得我是“啼笑皆非”,因为他“暴露”了,他的观点正反映出他从来没有真正使用过请求权基础方法解决过真实的案件,但他在很“严肃地”批评它。


略举一例,有学者指出,“在确认之诉、形成之诉中,由于其本身不涉及请求权,因而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就难有适用的余地。”但是,真正用过请求权基础方法的人都知道,此“请求权”非彼“请求权”,请求权基础方法所说的“请求权”并非“民事权利以其作用分类,可以分为请求权、支配权、形成权与抗辩权”中的“请求权”,德国“归入法”中的提法为“法律基础”(Legal Basis),而非“请求权基础”。这种方法的本质是逆向思维,核心是从结果入手,找到支持这个结果的法律依据逐步展开分析,跟这个法律条文规范的权利是不是“请求权”没有任何关系。因此,请求权基础方法不仅可以用来解决民事案件,同样可以用来解决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对于学者们的误读,王泽鉴老师将其命名为“请求权基础方法”是有“责任的”。


那么,使用请求权基础方法到底有什么好处呢?


第一,让经验不足的法律人相对准确地分析案件;第二,逻辑严密地分析复杂案件;第三,分析过程有形化,增强说服力;第四,可验证,减少分歧。这些都是请求权基础方法对解决案件本身的好处。但请求权基础方法令我获益最多的却在案件之外。


首先,它能够培养使用者的法条意识。请求权基础方法强调每一个结论的得出都必须先找到法律条文,不能凭记忆。案件可能用到的并不是该法律条文的全文,只是某一款或某一分句。并且要对每个法律条文的前提条件进行拆解。在不断的找法、拆法过程中,你会突然发现面前的法条和印象中的法条长得不一样了,每一句话、每一个字都有生命力,都具有裁判意义。


其次,它能够培养使用者的逻辑能力。案件分析逻辑的最高境界,就是分析过程中的每一个结论都禁得住追问“为什么?”事实上,数学证明培养的正是这种逻辑能力,要求证明过程不能有任何缺失,否则就要被扣分。当下常用的“法律关系分析方法”并没有这样严谨的要求,倾向于快速得出结论,容易缺失太多推理步骤,而请求权基础方法能做到像数学证明一样,使用者引导不遗漏任何推理步骤。


第三,它让使用者认识到每一个法律条文都具有裁判意义。假设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的某个条款履行,如果追问为什么合同约定的事情就得履行,就必须找到《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即: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假设当事人之间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如果追问为什么是买卖合同,就必须找到《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即: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并进行拆解和归入。假设案件的焦点是持有某公司50%股份的股东是不是控股股东,在请求权基础方法的引导下,最终会找到《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九条,即: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如果进一步追问这里所说的“民法”是否包括公司法,还需作出法律解释。这些我们在分析案件过程中通常会忽略的法条,在请求权基础方法的引导下,都会频繁崭露头角,体现出极强的裁判意义。


第四,它能帮助使用者快速构建知识体系。在请求权基础方法的引导下,使用者能找出案例涉及的每一个法律规范,如果进行可视化展示的话,就会形成一张由法律规范作为连接点的大网。使用者会惊奇地发现,原来法律之间、法律总则与分则之间、法律与司法解释之间、司法解释之间,原来具有这么紧密的联系。分析一个类型的案件,就会对该类型案件的法律形成完整的知识体系。


因此,请求权基础方法除了是一个极佳的案例分析方法以外,它还是法律人尤其实务工作者不可替代的法律学习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