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将于9月1日正式施行。该解释的出台,直接回应了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中暴露的结构性矛盾。权益保障失衡:竞业限制滥用、社保缴纳规避、混同用工责任模糊等问题高发;规则适用分歧:原有规则对“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合同”“二倍工资免责事由”等缺乏细化标准,导致同案不同判;裁判标准缺失:何为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何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亟待司法确认。
《解释(二)》以“衡平保护”为内核,通过21个条文对用工主体责任认定、合同订立履行、竞业限制边界等核心领域进行规则再造。
五大制度突破:从责任穿透到意思自治限制
(一)用工主体责任穿透:违法转包与挂靠经营的风险闭环
《解释(二)》第1-2条首次确立“合法经营资格绑定责任”原则,彻底打破合同相对性限制,且扩大了惩罚的主体范围:
1. 转包/分包场景: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承包人将业务转包给无合法经营资格主体的,承包人需直接对劳动者承担工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等法定责任,而2005年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约束的是“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对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2. 挂靠经营场景:被挂靠单位允许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主体以其名义经营的,需对挂靠方招用的劳动者承担支付劳动报酬、支付工伤待遇等责任。
合规启示:企业应建立分包方“资格动态审查”机制,在协议中明确责任划分条款(但不得对抗劳动者法定权利),并可通过商业保险转移风险。
(二)关联用工的劳动关系认定:形式主义结合实质审查
针对关联企业“交替用工、同时用工”规避责任的现象,《解释(二)》第3条确立如下认定标准:
1. 书面合同结合劳动者请求:已订立劳动合同的,且劳动者请求按照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的,法院支持按合同主体确认劳动关系;
2. 无合同情形:根据用工管理行为,结合工作时间、内容、社保缴纳等综合认定。
劳动者可要求存在关联关系的用工单位共同承担责任,但关联单位间可就责任义务达成书面协议且经劳动者明示同意。
合规启示:关联企业间应避免“换签合同不换岗”操作,建立统一的用工管理系统,明确劳动合同主体与用工管理主体的一致性;如果无法避免同时用工,则建议签订协议明确各方责任。
(三)劳动合同制度补强:二倍工资豁免与无固定期限合同扩张
1. 二倍工资免责事由法定化(第7条)首次明确用人单位可免除二倍工资责任的三种情形:
因不可抗力导致未能订立合同;
因劳动者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未订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 无固定期限合同规避行为无效化(第10条)细化了“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认定标准:
协商延长合同期限累计达1年以上,延长期限届满的;
劳动合同期满后自动续延,续延期限届满的;
非因劳动者原因仅变更劳动合同签订主体,合同期限届满的。
合规启示:企业需在HR系统中设置“合同到期前30日预警”,避免因管理疏漏触发无固定期限合同义务;避免设置自动续延条款。
(四)竞业限制的理性回归:效力边界与比例原则审查
《解释(二)》第13-15条构建“双阶审查”体系:
1. 效力触发条件:劳动者未实际接触商业秘密的,竞业限制条款不生效;
2. 合理性审查:法院可对限制范围、地域、期限进行比例原则审查,超出合理限度的部分无效;
3. 在职竞业特殊规则:高级管理人员等负保密义务人员,在职期间竞业限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第14条)。
合规启示:企业应建立“商业秘密分级管理”制度,竞业限制协议需与员工接触的秘密等级严格匹配,避免全员签署。
(五)社保违法责任双向规制:绝对无效与公平追偿
第19条确立三重规则:
1. “放弃社保协议”绝对无效:任何形式的社保放弃约定均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
2. 劳动者解除权保障: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的,劳动者可解除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
3. 用人单位追偿权创设:补缴社保后,可向劳动者追索已支付的“社保补贴”。
合规启示:企业不得以“现金替代社保”,应建立全员参保自动化流程;对有社保补贴的,需签订协议予以明确。
企业合规体系重构:三阶防御模型的构建
基于《解释(二)》的风险重构,企业需建立“预防-控制-救济”三级合规体系:
结语
《解释(二)》的施行,标志着劳动争议司法裁判从“权利义务确认”向“利益衡平治理”的跃迁。对企业而言,合规义务加重。因此,企业可选择以2025年9月1日为节点,开展“在途争议评估”与“用工合规审计”,通过规则内化实现劳资关系从零和博弈到共生发展的进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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