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承战“疫”:防范疫情期间可能涉及的刑事法律风险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正处于关键时期,规避疫情背后潜藏的刑事法律风险同样刻不容缓。目前,在全国已发生多起在疫情防控期间涉嫌刑事犯罪被刑事立案的刑事案件,本文将疫情防控期间可能涉及的高频刑事风险进行简要梳理,以期在当前形势下提供更好法律保障,为客户在疫情防控期间筑起一道刑事法律风险的防护墙。

风险一、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

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1]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2.【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2]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现已有多人因隐瞒与疫区人员接触史、编造虚假信息、隐瞒发热咳嗽症状而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例一: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发布通报:王某某系武汉某医药公司职工,119日回长探亲后,未向社区报备,不主动居家隔离,在其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3次就医时,故意隐瞒在重点疫区工作生活经历和返长行程事实,欺骗就诊医生,且多次主动与他人密切接触、就餐,现已导致5人直接感染、多人封闭隔离观察,造成严重后果。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对王某某(已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并送至指定医院医治)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二:青海警方发布了一则通报:苟某,长期在武汉务工,近日返宁后,拒不执行“重点地区人员需向社区(村)登记备案,并主动居家隔离”的要求,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编造虚假归宁日期信息,对自己已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刻意隐瞒,欺骗调查走访人员,且多次主动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特别恶劣的是,苟某有意隐瞒其子与其一同从武汉返宁的事实,其子也多次在外活动,并密切接触人群。目前,苟某和其子已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苟某的行为严重干扰破坏疫情防控工作,现苟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例三:江西赣州警方发布情况通报:117日,陆某乘飞机到外地游玩,于25日返回赣州。在旅游期间,陆某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患者有亲密接触。在依法依规告知且要求其居家隔离的情况下,陆某仍乘公共交通工具与他人密切接触,造成严重后果。22日,对陆某(已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现已隔离收治)以涉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案例四: 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发布警情通报:杜某然、杨某丽夫妇于123日从湖北乘车到达澄海探望其父亲杜某雨,之后一直在杜某雨务工的工厂居住。期间,杜某然、杜某雨及知情人许某浩明知杨某丽出现症状,却没有主动向所在镇(街道)报告,并配合做好防控工作。131日,杨某丽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22日,公安机关依法对杨某丽、杜某然、杜某雨、许某浩等四人以涉嫌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予以立案侦查

案例五:广西省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发布通报:玉林市福绵籍居民薛某某于2020115日在外出旅游时出现低热,返回玉林后,到相关医院就诊过程中,隐瞒与重点疫区人员接触史,且拒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的预防、控制措施,在没有采取足够防护措施情况下擅自与他人接触,导致其感染的新型冠状病毒存在传播的严重危险。131日,薛某某被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21日,薛某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案例六:江苏省徐州市公安局发布通报:张某从武汉返徐后出现发热症状并前往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张某隐瞒到过疫区并有发热的情况,仍前往徐州市多处公共场所,与不特定人群有接触。目前,张某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现张某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例七:云南景洪市景哈乡居民郦某某,201912月至今年1月有武汉旅居史,返回景洪后出现咳嗽等症状,被卫生防疫机构采取隔离观察治疗,124日,郦某某被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在隔离观察治疗期间,郦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拒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的预防、控制措施,放任向不特定人员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郦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目前,郦某某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被采取强制措施。

提示建议:从疫区回来人员,务必要按照要求进行隔离,有症状的人员,要及时报告,并按照规定隔离,不得外出接触人群,否则一旦被确诊,就可能涉嫌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

风险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犯罪

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3]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4.【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4]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前款规定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5.【虚假广告罪】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5]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6.【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6]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案例一:1月28日,浙江省浦江县公安局对张某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张某于120日左右开始,在没有生产销售许可、清洁消毒设施、检验设备的情况下,将20196月堆放在家中的120箱近25万只过期口罩更换包装后即通过微信予以销售,案发前已非法获利6万余元。

案例二:2月1日,绍兴市越城公安分局联合区市场监督局对唐某所开的店铺进行检查,抓获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的嫌疑人唐某国及其女儿唐某君,当场扣押部分劣质口罩。目前,唐姓父女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已被刑事拘留,其他2名销售人员移交区市场监督局处理,案件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三:犯罪嫌疑人蔡某(32岁,杭州余杭人)经他人介绍,于124日从金华某口罩厂购得大量口罩,并通过微信招揽对外销售。蔡某购入的口罩为白色普通防尘口罩,无文字和标识信息,蔡某在明知该口罩不具备防病毒微生物的情况下,仍然宣称该口罩为N95口罩,并通过微信朋友圈向买家发送链接,宣称该口罩“对细菌病毒、飞沫阻隔效率高达99%以上”。124日至今共销售该口罩4万余个,非法所得达17万余元。目前,犯罪嫌疑人蔡某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仍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四:1月25日晚,浙江省义乌市公安局接到义乌存在假口罩案件线索后,即刻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行动。现查明王某成、田某军通过微信销售仿冒“3M” 防护口罩,邵某娟、毛某娟等人从王某成、田某军处进货销售给他人。王某成、邵某娟、毛某娟、邵某燕、鲁某科等人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田某军在逃。

案例五:犯罪嫌疑人丁某系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衡山镇居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丁某瞅准市场上对医用口罩的大量需求,数次低价进购日常防护口罩(非医用外科口罩),利用虚假宣传,将日常防护口罩标注为“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并通过其淘宝网店“卓泰医疗器械旗舰店”以78/盒(每盒50片)的价格对外销售。霍山县公安局对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的犯罪嫌疑人丁某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案例六:福建省市场监管部门通过网络监测发现,一个名称为“修园康养学院”的公众号发布了一篇名为《重大通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侵袭,99会员速来免费领取“防冠I号”茶饮,可防可控!》的文章。该文章中提到该公司研制的一款“修园堂防冠I号”茶饮,对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有一定作用,可防可控。122日,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管部门对发布该文章的公众号所有者“修园堂中医馆”开展现场检查。福州修园堂中医馆负责人承认:“该茶饮对新型冠状病毒并无预防作用。”122日,该公司在“修园康养学院”公众号上发表郑重声明,声明称“修园堂防冠I号”茶饮,对防治新型冠状病毒并无可防可控作用。目前,福建省市场监管部门已对该公司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案例七: 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一药店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出售医用商品,天津公安机关抽调精干警力成立专案组,会同市场监管部门迅速开展工作。经查,121日以来,该药店出售的“N95”口罩每包(2只)售价128元、“84”消毒水每瓶售价38元以及其他品种的口罩售价均明显高于市场价格。正值防控疫情一级响应期间,利用市民急于购买防护、消毒用品的心理,将正常价格购进的口罩、消毒液等防护用品和抗病毒药品,以高于市场数倍甚至数十倍的价格倒卖获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目前,张某某、贾某某等5人因涉嫌非法经营罪,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提示建议:目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不断蔓延,已经成为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在全国上下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状态下,务必要合法生产经营,合理广告宣传,否则可能涉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犯罪。

风险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

7.【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7]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8.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9.【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8]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10.【寻衅滋事罪】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9]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11.【非法行医罪】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具有造成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10]的规定,以非法行医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12.【污染环境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突发传染病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11]的规定,以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

案例一:1月2817时许,犯罪嫌疑人禹某从浙江中洲镇途径白际村店村组,政府工作人员根据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对其进行劝返。期间,禹某不听劝阻,且态度嚣张,撕扯、殴打工作人员,造成三名工作人员不同程度受伤。目前,禹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休宁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二:经泸州市江阳区公安局初步侦查,余某(男,54岁,江阳区通滩镇人)于2020121日从湖北省襄阳市驾车返回江阳区通滩镇家中后,拒不执行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所有来自湖北等疫情重点地区、与湖北等疫情重点地区人员有接触史的,必须到村(社区)登记,积极配合检查检疫工作安排,并自觉居家隔离14天”的要求,欺骗调查走访人员,故意隐瞒其回家后的真实行程和活动,多次主动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余某在被确诊和收治隔离后,仍然刻意隐瞒部分密切接触人员信息,导致疾控部门无法及时开展预防控制措施。余某目前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立案侦查

案例三126日,北京通州警方接群众反映,有网民发帖自称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后,故意前往人员密集场所,意图传染他人。通州警方迅速开展调查,于当日将发帖人刘某查获,经查,该人未感染病毒,身体健康,其供述称出于恶作剧心态编造散布虚假信息。目前,刘某因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已被通州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四:1月25日,有网民在网站论坛发布标题为《一大巴车武汉人逃到我们“深山老林”避难了真的很可恶很可恨》的帖子,点击量达33万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黟县公安局第一时间巡查到这一信息后,立即开展立案调查,并将涉嫌制造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余某抓获归案,经查,该帖子所述内容均为谣言。目前,余某已主动承认错误,并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后悔,因其散布谣言,黟县公安局依法对余某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案件还在进一步侦查中。

案例五:1月24日晚,一网民在微信群中散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虚假言论,造成极为恶劣影响。125日,公安南开分局将该网民薛某某(女,45岁,天津人)查获。薛某某因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提示建议:目前,全国确诊感染病历数据仍在不断上升,疫情传播速度及严重程度影响范围空前,企业和个人务必配合疫情防控检查、实施体温检测、人员核查等防疫措施,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加强自身防护,共同战胜疫情。

风险四、贪污贿赂类犯罪

13.【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贪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或者挪用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二条[12]的规定,以贪污罪、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14.【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13]的规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

风险五、渎职类犯罪

15.【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14]的规定,以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16.【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15]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17.【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条[16]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

综上,相关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方面,应生产符合国家、地方及行业标准的产品,合法经营,并进行合理的广告宣传。在疫情防控方面,应积极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及时排查、统计企业人员来往重点地区信息,及时提示其加强疫情防范。同时,还应配备消毒洗手液、消毒水、医用口罩等必要物。让我们齐心协力,全力支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防范自身风险,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高效顺畅开展。



[1]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4] 第一百四十五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5] 第二百二十二条【虚假广告罪】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6] 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7] 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8]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9] 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10] 第三百三十六条【非法行医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1] 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2] 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3] 第二百七十三条【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4] 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15] 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6] 第四百零九条【传染病防治失职罪】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